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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7-8-2 点击次数:2023
导报讯 (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远行)因为房贷延期,开发商状告购房者,要求支付18万多元违约金。近日,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官司,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诉求。
经查,2014年10月20日,开发商向王先生出售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房产,双方当天签订合同。王先生按约定,当天支付了“不低于总购房款30.35%”的房款,并在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后几天内向银行递交了申请贷款的资料。
虽然王先生递交的资料完整,但因贷款审批期间受利率调整、公积金额度等因素影响,直到2015年12月底,贷款才得以发放。
因迟迟未收到剩余款项,开发商在此期间先后向王先生寄出两份函件,告知因王先生未能及时支付剩余房款,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其按日支付应付款违约金。虽然王先生的房贷最终获批,但时间拖延了很久。为此,开发商告上了法庭。
法庭上,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一个合同条款的理解分歧。原来,合同第六条约定“余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完毕”。针对这一条款,双方理解不同。
开发商认为,按照合同规定,剩余房款应该在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由王先生完成银行贷款并支付完毕。但王先生直至2015年12月30日才支付全部购房款项,逾期一年,应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。
可是,王先生答辩称,合同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指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提交贷款所需材料”,他支付首付、按揭贷款都是在开发商销售人员的安排下进行的,并且银行贷款的内部流程是不受自己控制的,他也无法判断银行的放款日期。
最终,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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